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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Program

国际学生管理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7日 阅读量:

 

国际学生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章  国际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章  国际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三章  国际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第四章  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五章  国际学生校外租住管理办法  

 

国际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国际学生任何活动不得妨碍中国的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条  国际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公认的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习纪律,努力认真学习。尊重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尊重同学,互相帮助,团结友好。  

第四条  国际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和与国际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条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不得在中国传教,不得在校园内举行宗教仪式或进行宗教聚会等活动,任何形式的传教活动均属非法活动。  

第六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国际学生不得成立跨校、跨地区的联谊团体。  

第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国际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国际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国际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国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九条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国际学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向国际处提出申请,国际处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第九条  国际学生举行庆祝、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事前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活动。对未获批准的活动,学校将依法制止,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国际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中国政府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园燃放烟花爆竹。在禁烟区请勿吸烟。国际学生严禁驾驶摩托车上路、入校。未经批准,国际学生禁止在学校散发、张贴和展览宣传品,禁止在公共场所放映电影、录像等。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节假日如离校或离境应主动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登记。学期结束前,需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登记假期去留意向以备案。  

   

   

 

  国际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国际学生违纪处分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受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参加各种评优、奖学金评定的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者,违纪者除受纪律处分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 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影响社会稳定,干扰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六条对于违反教学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七条违反公寓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八条损坏公私财物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交纳罚款等)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九条对于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损失费等)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在教师及管理人员对学生进行教育、劝导或教学期间,对不服从管理,侮辱、威胁、打击报复教师及管理人员者,或散布言论对教师人身攻击,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首先动手殴打教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侵犯学校和他人正当权益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并赔偿有关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学校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者,按责任大小和损失程度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道德行为规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严禁驾驶摩托车上路、入校。违反中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外,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国际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一、国际学生应遵守学校国际学生公寓作息制度,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安排和管理,配合学校各项检查。  

二、国际学生应按照指定房间入住,两人合住一间,不得擅自调换;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学生不得同住一间;房间床位空缺时,公寓管理办公室将予以调整,国际学生应服从调配;国际学生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房间或申请单人单间住宿,由公寓管理办公室根据房源情况等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或安排;申请单人单间住宿或拒不接纳其他学生入住一周以上者,应按单人住宿标准缴纳住宿费。  

三、国际学生入住公寓时须交纳1000RMB住房押金、清点室内的所有物品并填写《国际学生住宿登记表》。宿舍钥匙、校园卡等重要物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禁止私配钥匙或更换门锁,宿舍钥匙丢失应及时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发手续。  

四、严格遵守国际学生公寓作息制度。国际学生公寓平时每日早6:30开门,每晚23:00闭锁楼门,国际学生必须在锁闭楼门前返回宿舍,不得破坏公寓门锁、翻越围墙或阳台、门窗等。  

五、遵守公寓会客登记制度,不得私自留宿他人,否则属非法留宿行为,有关部门将予以处罚。国际学生亲朋来访,应出示来访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值班室《国际学生公寓来访人员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进入探访。会客结束离开时,亦须履行登记手续。  

六、提高警惕,防盗、防火;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不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公寓管理人员,如遇刑事案件还应及时做好现场保护。  

七、凡已失去我校国际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学校,逾期不离开者,学校不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学校有权处理。  

八、国际学生住满居住期限,应到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结业、毕业国际学生应在办理完其它结业、毕业离校手续后办理退宿手续。办理退宿手续时应先由公寓管理员检查宿舍物品及设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收回房间钥匙和校园卡,退还住宿押金;如有物品丢失、损坏,依情况扣除相应住宿押金,退还剩余押金;如具体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同宿舍国际学生共同赔偿费用。国际学生入住公寓一周内提出退宿申请,学校将住宿费按天折算后扣除相应已住宿费用,退还其余住宿费;一周以上至一个月内退宿,扣除一个月房费,退还剩余部分;一个月以上至半年内退宿,扣除半年房费,退还剩余住宿费;超过半年退宿,不再退还已交住宿费  

九、国际学生本人负责打扫和保持宿舍的卫生,并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公寓内禁止饲养宠物,禁止从窗口向外泼水、倒垃圾;不得将剩饭、杂物倒入水池或便池内,以防下水道堵塞;不得在楼道和公共场所堆放个人物品和垃圾,保持楼道畅通。楼层管理员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对不合格的宿舍可提出整改意见,屡教不改的按照国际学生管理条例给予警告处分。  

十、宿舍水电费用由学生自理,每人每月水电费用50元整。网费5G流量10RMB,超出部分1G流量3RMB。自觉节约用水、用电。在宿舍使用电器时,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注意用电安全。长时间离开学校,各类电器用品应拔掉电源。  

十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反动、色情、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进入公寓,禁止在公寓内观看和播放反动、色情、淫秽书刊或声像制品。  

十二、禁止在国际学生公寓组织迷信及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在公寓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国际学生张贴海报、通知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在指定地点张贴。  

十三妥善保管个人财物、现金和贵重物品。宿舍不存放大额现金和有价证券,存折(单)应加密码;睡觉时要锁好宿舍门,最后离开宿舍的学生要关好窗、锁好门;假期离校时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  

十四、掌握消防知识、爱护消防设施,会使用灭火器,熟知公寓通道和出口;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燃放烟火爆竹等,不在公寓内吸烟、乱扔烟头。  

十五、宿舍住宿人员都有爱护宿舍公物的责任。宿舍内的物品,凡个人使用的由个人负责,公用的由宿舍成员集体负责,属丢失或非故意损坏的照价赔偿。  

十六、宿舍管理制度要人人遵守,互相监督。对于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者,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于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情节严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的国际竞争力,推进我校的国际化进程,鼓励各国优秀学生、教师、学者到我校学习或从事科学研究,发展我校与各国的教育交流、合作,特设立“西安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在西安科技大学实施教育的在校国际学生,包括预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设立西安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和评定国际学生奖学金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西安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杰出表现奖学金、HSK优胜奖学金共四类。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校攻读学位的优秀国际学生新生,依照当年招生计划计划于每年7月确定获奖名单。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旨在奖励我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的在校国际学生。  

第八条  杰出表现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公益活动、学科竞赛、创新发明、体育竞赛、学生工作、文艺比赛、文化交流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在校国际学生。  

第九条  HSK优胜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我校学习半年及以上,取得HSK五级及以上证书的国际学生。  

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每学年的标准是:  

(一)一等奖:免学费、免住宿费(博士单人间,硕士双人间,本科生三人间),博士研究生20000元,硕士研究生15000元,本科生10000元。  

(二)二等奖:免学费、免一半住宿费(博士单人间,硕士双人间,本科生三人间),博士研究生15000元,硕士研究生12000元,本科生8000元。  

(三)三等奖:免学费,博士研究生12000元,硕士研究生10000元,本科生6000元。  

第十一条  来校攻读学位并申请奖学金的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期限为录取时确定的学习年限,学生来华后原则上不予延长。  

十二励志奖学金:一等奖5000元/人/年;二等奖3000元/人/年;获奖比例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杰出表现奖学金”:奖金1000元/人/年,获奖比例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HSK优胜奖学金”:HSK五级证书获得者一次性奖励600元,HSK六级证书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五条  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符合学校招生条件的外国籍公民;  

(二)申请者需身心健康,能够很好的适应在西安科技大学的学习和生活;  

(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五)申请者未同时获得其它任何奖学金资助;  

(六)该项奖学金获奖名单在新生录取时已确定,不接受在校生申请,也不新增名额;  

(七)每学年结束后,新生奖学金获奖者应参加奖学金资格评审,凡评审不合格者,取消下一年度新生奖学金资格;  

第十六条 “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在西安科技大学学习须满一年及以上的在校国际学生;  

(二)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  

(三)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四)在近一年内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者:  

1.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上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  

   2.在本学科的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国内核心刊物、本领域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以西安科技大学的名义发表学术论文,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此时导师需为第一作者);  

   3.在研究项目中有突出成果;  

(五)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陕西三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我校新生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同一年不得申请“励志奖学金”。  

第十七条  “杰出表现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在西安科技大学学习须满半年及以上的在校国际学生;  

(二)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  

(三)积极参加重大公益活动或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及社会工作,且表现突出;  

(四)积极参加各类艺术、体育及文化交流活动,成绩显著。  

第十八条 “HSK优胜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在西安科技大学学习须满半年及以上的在校国际学生;  

(二)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管理规定;  

(三)学习勤奋、态度端正,且取得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及以上证书;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际学生奖学金评选:  

(一)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西安科技大学校纪、校规受到刑事拘留、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二)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三)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者不及格者;  

(四)在申报奖学金时,严禁各种类型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在校期间所有年度申请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西安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家教授组成。学校主管领导为委员会组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为委员会秘书长,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际处,负责奖学金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西安科技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奖学金评定办法,并接受学生申诉。  

第二十二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对申请者的资格、申请条件进行认定,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和材料报学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会根据秘书处提供的申请者材料进行评审,可通过材料审阅、面试提问、现场答辩等方式,最终确定获得奖学金学生的名单,并由评审委员会组长签字生效。  

第二十四条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当年申报情况,适当调整各项奖学金具体评审实施细则,报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二十五条奖学金评审结果将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将进行答复。  

第二十六条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将上报学校最终结果,并公布最终获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新生奖学金发放:  

每年9月为奖学金开始发放时间。学生获得的奖学金中,生活费部分,学生报到后每年按十个月发放给本人;新生未按时报道的,除记录考勤以外,超期一周报道注册的,停发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超期两周报道注册的,停发当月的全月奖学金生活费。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个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两个周以上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获奖国际学生如在奖学金发放期间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违反西安科技大学校纪校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并调整、扣发奖学金,直至取消该生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八条奖学金生学籍管理  

(一)原则上不同意奖学金生因事休学,如学生确有特殊原因徐休学,学校可予以考虑,但奖学金资格不予保留,学生如若因病休学,期限最长为一学年,因病休学期间,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奖学金资格予以保留。  

(二)因病休学的奖学金生申请复学时,应出示复学申请和康复证明,以保证其具备完成学业的健康条件。学生回校报到日起,按月发放其奖学金生活费,其奖学金期限将自动顺延,顺延期间不超过其休学期。  

(三)原则上不允许奖学金生延长奖学金期限,如学生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奖学金,学院应在学生的《西安科技大学奖学金生延长奖学金期限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盖章,学院于每年5月1日前将同意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学生名单及有关申请材料提交国际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奖学金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九条 奖学金评审  

每位奖学金获得者必须按学校要求参加西安科技大学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细则请参考《西安科技大学国际学生新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实施办法》,此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国际学生校外租住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实际情况,为规范国际学生校外租住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确保国际学生住宿安全,原则上不允许国际学生在校外住宿,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租住者,可由国际学生本人向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在校外住宿。国际学生应与学校签订《西安科技大学来华国际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同时要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的自我保护,确保安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国际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条  国际学生校外租住申请条件:  

1.遵守中国法律,遵守学校校纪校规,学习、生活表现良好的国际学生;  

2.因特殊原因不适于过集体宿舍生活的国际学生;  

3.国际学生租住地址距离学校两公里以内,且交通便利。  

第四条  国际学生校外租住申请程序:  

1.国际学生本人在每年的91—15日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申请领取、填写《西安科技大学国际学生校外租住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国际学生本人签署《西安科技大学来华国际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一式两份,国际学生本人一份,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一份备案,并提交校外租房合同复印件;  

3.国际学生校外租住申请由国际学生辅导员审核,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领导批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4.国际学生校外租住资格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国际学生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校外租住。  

第五条  外国国际学生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国际学生校外租住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对经常迟到早退,旷课的国际学生取消其校外租住资格;  

2.国际学生校外租住期间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在校外租住期间发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问题,由国际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