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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国际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国际学生任何活动不得妨碍中国的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条  国际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国公民公认的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习纪律,努力认真学习。尊重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尊重同学,互相帮助,团结友好。

第四条  国际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和与国际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不得在中国传教,不得在校园内举行宗教仪式或进行宗教聚会等活动,任何形式的传教活动均属非法活动。

第六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国际学生不得成立跨校、跨地区的联谊团体。

第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国际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国际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国际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国际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九条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国际学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第九条  国际学生举行庆祝、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事前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的活动。对未获批准的活动,学校将依法制止,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国际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中国政府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传播有害信息和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园燃放烟花爆竹。在禁烟区请勿吸烟。国际学生严禁驾驶摩托车上路、入校。未经批准,国际学生禁止在学校散发、张贴和展览宣传品,禁止在公共场所放映电影、录像等。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节假日如离校或离境应主动到国际教育学院登记。学期结束前,需在国际教育学院登记假期去留意向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