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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西安科技大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6日 阅读量:

西安科技大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规定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引进智力政策的进一步贯彻执行,应聘来我校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不断增加,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校教学与科研的发展。为了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精神和国家教育部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总 则

第—条 聘请长期外国文教专家,是我校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一工作,有利于促进我校教学与科研的发展,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我国的建设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 聘请长期外国文教专家,应以聘请高层次专家为主。通过多渠道、多种形式聘请。要充分调动专家的积极性,发挥其作用,学习其专长,争取最佳聘用效益,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发展,以提高我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应聘来校的外国文教专家包括:长期专家(包括专业专家和语言专家)、短期项目专家两类。各类外国文教专家,按其身份地位、工作期限及工作性质划分。来校工作期限为3个月以上以讲学为目的的外国文教专家为长期专家,来校3个月内,参加国家外国专家局所批项目的学者为短期项目专家。

第四条 受聘外国文教专家分别应具备以下条件:长期专业专家应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其中,男专家的年龄—般在六十五岁以下,女专家的年龄在六十岁以下;长期语言专家应具有学士学位、有两年以上教学经验,年龄—般在五十五岁以下。短期项目专家应是所在学术领域的权威人士或著名学者,或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

第五条 我校可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为:二级学院、外语系、研究生部、成教院等单位。学校鼓励一方聘请多方受益,鼓励联合聘请。

第六条 提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效益关键在聘用单位的组织管理,聘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单位聘请计划,物色并联系合适的聘请对象,制定教学计划,负责教学实施,落实教学设施,审查教材教案,配合教师指导和管理外国文教专家的工作,搞好效益评估。

第七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担任教学工作的重点是:英语语言的培训(听、说、读、写、运用能力等方面)。

第八条 教务处、外语系及研究生部是全校外国文教专家教学和研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定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的教学和科研计划,监督教学和科研的进行情况,并及时总结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全校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聘请手续,长驻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修改、执行学校关于外国文教专家聘请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校内外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资金聘请外国文教专家。

第九条 各单位聘请来校的外国文教专家,无论其通过何种聘请渠道,在校内工作时间长短,经费来源如何,采取何种工作形式,均需报教学归口部门并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上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核,并上报外国专家局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各项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

长期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程序

第十条 外专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通讯地址及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护照号码)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现工作单位推荐信(政府和校际交流学者免)

4、教授推荐信(执行政府项目和校际交流学者免)

5、二寸照片8张

6、健康证明(中国境内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陕西省出国人员体检中心电话:4264850)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国家教育部、及其它省级、部级)下达或介绍的聘请任务或我校参与的合作项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同校内接待单位办理联系和报批手续。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来我校学术交流或访问的学者,其联系及邀请手续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各有关单位有义务承担他们的教学研究活动的安排。

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前的准备和来后的安置工作

第十二条 邀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应在专家来华前做好教学业务准备工作,应体现注重效益,以学术交流为主的原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在外专抵达之前做好以下工作:

1、预定住房、查看房屋设施是否齐备完好、安排用餐、制定接机(火车)用车计划、落实办公室及所需要设备等工作,原则上安排住校内专家宿舍。

2、应事先核实外专抵达的时间和航班班次,确保迎接准确无误,必要时由聘请单位自己派人前往迎接。外专到校的时间,原则上以学生报到前的一周之内为宜。

第十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到校后,聘请单位应尽快与其商定教学和科研安排,核定教材,落实研究计划,并报外专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备案。

第十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到校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在十日内为其办妥有关证件,并主动向他们介绍我国有关法律,我校有关规章制度、作息时间和生活习惯等。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协助外专办理如下证件

l、外专证(陕西省教育厅领取)

2、图书证(校图书馆领取)

3、出入证(校保卫处)

4、居留证及有关签证的各项事宜(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第十五条 外专到职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人员应带其参观校园,熟悉学校内外环境,指明银行、邮局(包括打长话发传真地点)、商店、副食店、影剧院、咖啡店等,使外专有宾至如归之感。

外国文教专家在校工作期间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在华的工作及学术交流活动,由各接待单位安排并管理。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来校讲学、访问的外专, 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根据其学科研究方向与有关的院系协商后确定接待单位,由接待单位管理和安排他们在华的工作及学术交流事项。

第十七条 教学归口管理部门监督各单位对外专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工作计划,尽量发挥其专长。长期外专授课时数不得少于12-14学时。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主动与外专搞好合作共事关系,向他们介绍与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工作计划、业务情况,向他们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安排至少一名中青年教师作为外专的助手。来校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应配备一名合作教师;一个月以内者,应指定一名联系人,协助他们的工作。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经常征求外专的意见,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研究。凡合理的能办到的,应及时办理。不合理的或暂时办不到的,应及时向他们做出适当的解释。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及办理情况应及时向教学归口部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外专的工作进行评估,对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外专,学校有关单位应酌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授予荣誉或名誉称号,并颁发奖状、奖品和奖金。对宣传宗教活动,对违反我国国家法律的活动,对违反我校校纪,违反合同或不按时按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外专,可采取严肃批评、扣发工资、罚款甚至解聘等方式进行处理,严重的要交有关机关处理。

在外专完成教学与科研任务后,接待单位应将工作总结报教学归口部门审核后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总结须全面客观,内容包括讲学、科研情况、效果和成果。聘请单位对待总结的认真态度和完成情况将作为聘请单位聘请资格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外国文教专家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校规管理的同时,对于我校有聘用合同的长期外专,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对他们进行管理;对于根据政府项目或校际交流协议来华的外专,按项目或协议对他们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外专聘请工作的领导,应确定一名副处级领导主管外专工作。

外国文教专家生活接待

第二十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津贴等,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后,由聘请单位到财务处领取,各单位要适当为外专组织一些市内参观游览活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组织市郊参观游览活动。外专若到外省市旅游,其费用全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接待工作中,要尊重外专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照顾外专的生活特点。他们除按我国法定节假曰休息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其本国的传统节日时,也可休假;一般假期为:圣诞节二天、古尔邦节、泼水节、感恩节、复活节各一天。外专如提出要求,其本国国庆日也可休假—天。其他外国节日一般不再休假。

第二十六条 外国文教专家在聘期内因故请事假,聘用单位必须妥善安排课程计划。有关出入境签证事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

第二十七条 外专的安全工作由学校保卫部门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实施。外专的一般的违章行为,由聘请单位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对触犯法律者,要及时通知校保卫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校保卫处报告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国际合作交流中心通报陕西省教育厅和西安市国家安全局。

第二十八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作好外专的生活服务工作,及时解决他们在生活中提出的合理问题。

第二十九条 外专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后,应安排他们在届满后一周内离校。离校时同外宾结清校内外手续并派人员到机场(车站)送行。

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使用规定

第三十条 外专在校期间就医,与本校职工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赠送给外专的慰问品、纪念品、礼品,其标准分别不得超过40元/人,30元/人,60元/人。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