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公护照发照机关
省外办是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授权颁发因公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发证机关。我省省级各单位、各市(区)(除西安市外)人员因公出国(境)在省外办办理护照、通行证。
二、因公护照种类
因公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护照法,公务普通护照代替现行的因公普通护照并启用新的版本其颁发范围与原因公普通护照相同。
三、因公护照颁发对象
1.公务护照颁发对象:
①国家公务员系列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含副县、处级):
②经外交部批准可持用公务护照的人员;
③中央大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部分高校校级领导。
2.因公普通护照颁发对象:除以上人员外其他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
四、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种类:
1.通行证分为红皮和蓝皮两种(红皮通行证原则上发给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蓝皮通行证发
给其他因公赴港澳人员):
2.省外办负责签发一次、二次或多次访问签注及工作签注(工作签注须提供签注号)。
五、因公护照的延期和换发
(一) 国内延期:持因公护照再次出访,护照有效期不足半年者须延期,赴法国不足九个月须延期,延期手续与办理新护照所提供的材料相同,一年期护照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二) 境外延期和补发:持省外办颁发护照的我省在外因公常驻人员,在国外因故须办理护照延期或补发新照时,统一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厅级主管部门向省外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省外办审核同意后,向当事人所在地的我驻外使领馆出具公函,由驻外使领馆为持照人办理延期或换发手续。
(三)换发因私护照:
1.境外换发因私护照,对持有因公护照出访滞留未归人员,省外办接到驻外使领馆公函后,通知原任务审批部门,由原任务审批部门通知当事人原派遣单位填写“换发因私护照处理意见”后,递交发照机关(省外办),由发照机关签署意见回复有关使领馆。
2.根据外交部规定,劳务人员现一律改持因私护照。凡接到我驻国外使领馆函电,经发照机关核查确是劳务身份后及时回复我驻外使领馆,为其换发因私护照。
六、因公护照的保管与收缴
因公护照是颁发给因公出国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重要的国籍证明,因公出国人员不得同时持有两本有效护照,不得在完成公务回国后私自保存有效的因公护照,更不得持因公护照因私出国(境),组团单位须在该团组人员回国后15天内将所有人员的护照上交省外办出国管理处或被授权的因公护照保管单位统一保管。
七、因公护照保管与收缴规定如下:
(一)有效护照的保管:凡已具备单位自行保管条件的,经省外办授权,由持照人所在单位进行集中保管,省外办出国管理处对授权的护照保管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不具备自行保管条件的,由省外办出国管理处保管。
(二)实行因公护照押金制度:专办员在领取因公护照时,须交纳300元押金,押金由出国人员自付,不得由单位报销;出国人员交回护照后,退还押金。
(三)因公护照遗失处理:
1.如因公护照在国内遗失或被盗,须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必要时写出检查,并由主管上级核准盖章,由省外办审核报外交部备案后,方可注销并根据需要重新核发护照。
2.如因公护照在境外被盗或丢失,当事人须向我驻外使领馆申报。省外办出国管理处接到我驻外使领馆函电后,即对持照人身份进行核查,确认护照是否由省外办颁发并及时复函我驻外使领馆,视情况建议为其颁发有效证件。
八、注意事项
各单位在办理护照、通行证相关事项时,如须说明有关情况,则须向省外办提供打印的情况说明,所有文字材料不得手写。
(信息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国管理处)